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教学计划应依据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及培养目标要求,立足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结合我院的特色制定。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我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制订。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四条 教学计划由我院自主制订,结合教务处相关制度,以及我院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五条 制定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指导意见;
2、学院根据教务处文件的要求,组织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对于某些按学科大类培养的包括若干专业的宽口径教学计划,由分管教学院长直接主持,有关教研室派专人参与制订;
3、学院组织教学指导小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改,由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送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审查后,给出修改指导意见,返还学院修改。学院参考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加盖公章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方式和学制;
2、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课内外学时学分分配;
3、课程计划表;
4、必要的说明与统计数字。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七条 经教务处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教研室承担。
第九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1、每学期第八周前学院依照己批准实施的教学计划填写下学期教学安排表和聘请外院教师任课通知书各一式两份,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一份交学院存档,一份送教务处。学院专业教学安排表与己批准的教学计划有不符的,需提出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书面报告,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院根据教务处教学安排表安排下学期课表。
3、根据教学安排表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进度表”表格。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在接到表格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授课学生班级。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与调整
第十条 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己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时以及增设或取消实习、实习学时变动等情况,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教学计划。更改教学计划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更改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1、学院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科。
2、教务处教学科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报教务处审批。
3、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审批后的调整方案执行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材料与能源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