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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26  访问次数:[]

许昌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院政学字(201114

为更好地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和落实好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立志成才,依据国家对在校大学生奖励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近年来实际工作情况,现对有关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本细则包括以下六个部分: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综合奖学金实施细则、许昌学院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和附则。

 

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在校内外均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校期间未有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也未受到过校纪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有考试舞弊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日常行为举止得体;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本学年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5%以内,且考试科目单科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80分;在科技创新方面获得突出成绩或获得重要单项奖励者优先推荐;

6、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生方可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10月份学校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把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实行等额评审。

2、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院(部),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部)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我校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奖励资金到位后(每年12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要求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不当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许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处理和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前10%,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且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三、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年910月份学校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实行等额评审。

2、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以专业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院(部),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部)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我校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奖励资金到位后(每年12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按要求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败坏等事实情节,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许昌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每年910月份学校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实行等额评审。我校国家助学金根据困难学生平时综合表现和家庭困难情况界定,资助标准为省定资助计划人数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一、二、三等助学金,受资助学生每生每年可享受2000-4000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已经取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6、一年级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按照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表现综合进行评定;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申请一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30%以内,单科无不及格现象;③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40%以内。

2)申请二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40%以内,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③量化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50%以内。

3)申请三等助学金的条件: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属于学校认定的AB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三、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七条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指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把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部)。

2、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每个等次的申请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3、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学校分配的名额,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和推荐,然后,由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及等次,在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并无异议后,由院(部)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院(部)上报名单,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申报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分两次(当年12月、次年4月)及时发放给每位受助学生。

第九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学生获得资助后,如经查实在受助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新生助学金的申报工作待贫困生界定完成后,再评定发放。

许昌学院综合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范围

按照《许昌学院综合表现达标生评定办法》达标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有参加评定或享受学校综合奖学金(新生以外)的资格。

第二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与金额

综合奖学金将根据当年学校经费预算情况适时划拨评定,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奖励比例是符合条件学生总数的10%左右,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比例大约为:2%3%5%,奖励每生每年2000-4000元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三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一等综合奖学金

(一)一等综合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4000元;奖励比例是符合条件学生总数的2%左右。

(二)获得一等综合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5%以内;

2、必修课、选修课考试成绩均及格,且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5%以内;

3、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4、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三年级专科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二、二等综合奖学金

(一)二等综合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3000元;奖励比例是符合条件学生总数的3%左右。

(二)获得二等综合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5%

2、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均及格,且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15%

3、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4、三年级以上本科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四年级本科学生还须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

三、三等综合奖学金

(一)三等综合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2600元;奖励比例是符合条件学生总数的5%左右。

(二)获得三等综合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20%

2、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均及格,且总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的前20%

3、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综合奖学金的发放

综合奖学金每学年(910月份)评定一次,分学期(每年12月、次年4月)发放奖励。发放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按要求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许昌学院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人特长和专项技能,促进学生成人成才,学校特设立专项奖学金。

第一条专项奖学金的种类

学校专项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德育专项奖、学习及科技创新专项奖、体育专项奖、艺术专项奖、考研专项奖及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的专项奖励等。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范围

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我校成绩突出的各类本科优秀新生。

二、按照《许昌学院综合表现达标生评定办法》达标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专项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均可以申报新生奖学金以外的各项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根据当年录取情况和学校经费划拨情况,按照当年录取分数线和我校录取学生超出本科分数线幅度予以确定,分别奖励500元—1500元。

新生奖学金为新生报到注册后(910月份),学校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以外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新生奖学金以外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专项奖学金根据情况,按学期、学年(5月、12月)评定或随时审定发放。

一、德育专项奖

1、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影响较大而受到省级表彰的个人,奖励50-100元,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奖励300-500元。

2、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500元。

二、学习及科技创新专项奖

1、在全国性国家级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2000元、1000元、800元;在省级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500元、300元、100元。

2、在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制作、数学建模等活动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1200元、1000元、800元;获得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500元、400元、300元;集体项目的按项目进行奖励。

3、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独著或第一、第二作者),根据刊物级别,经专家审定,可享受专项奖学金100500元。

4、经鉴定取得发明创造成果或取得发明专利者,经学校审定,可享受单项奖学金10010000元。

三、体育专项奖

1、学生在各级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的不同成绩,按下表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1500

 

1000

 

300

 

100

国家级

1

23

46

712

省级

――-

1

23

46

市级

―――

―――

1

23

校级

―――

―――

―――

破校记录

 

在每次比赛中获得多项名次者,对最高名次作全额奖励,其余名次按相应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

对破省纪录者,另外再奖励1000元;破国家纪录者,另外再奖励2000元。

2、团体项目的奖励按相应单项金额的二倍进行奖励。

四、艺术专项奖

1、学生参加的各项艺术活动取得的不同成绩,按下表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1500

 

1000

 

300

 

100

国家级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名或二等奖

第三名或三等奖

鼓励奖

省级

――-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名或二、三等奖

其它名次

市级

―――

―――

第一名或一等奖

第二、三名或二、三等奖

 

同一作品或节目多次获奖的,对最高级别的奖项做全额奖励,其余级别按相应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奖励。

2、文艺汇演、团体节目等以获奖节目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参加人数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五、考研专项奖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同学的学习和成才,真正起到全面调动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学生、学生所在院(部) 和辅导老师的积极性,提高考取研究生层次和考研率,结合学校近年来工作实际,设立考研专项奖,奖励办法如下。

(一)学校设立考研专项奖励资金,每年30万元左右。

1、对考取研究生学生的奖励:每年学校提供20万元左右用于奖励考取全国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对考取“ 985” 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人奖800-1000元,对考取“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每人奖励300-500元。

2、对考取研究生学生所在单位的奖励:每年学校提供10万元左右用于奖励院(部)和相关考研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全校性的基础课程、报考指南等辅导工作,相关费用从学生考研专项奖励经费中支出,但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学校根据当年考研实际情况,评定出2-3个考研成绩突出的单位为“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对考研工作有明显进步的单位,学校设立“考研工作进步奖”,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各个院(部)的奖励主要依据应届学生考研率(考取研究生学生的人数/应届毕业生总数)进行综合计算,奖励资金由学校拨付到各院(部),由各院(部)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用于奖励本单位考研辅导教师、与考研有关的教学以及学风建设活动等项工作。

六、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经院(部)申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学金。

附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二条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学习成绩是指主辅修课的考试考核成绩的汇总,量化成绩是指平时表现量化加分的汇总,综合成绩是指学习成绩与量化成绩汇总。

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时,首先考虑学习成绩,其次考虑量化成绩,不得只考虑单方面因素,综合成绩中学习成绩占80%、量化成绩占20%。具体计算公式:总分=(个人平均总分÷平均总分最高分×80)+(个人量化分÷量化总分最高分×20

注:1、个人平均总分=各科学习总分之和÷考试门数。

2、平均总分最高分指所有学生中平均分最高(第一名)的成绩。

3、个人量化分指个人按照所在院(部)的规定所得的综合量化成绩,即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的量化,包括平时学习、生活、工作表现情况、参与活动情况及获奖情况等。个人量化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分。

4、量化总分最高是学生量化成绩最高(第一名)的成绩。

5、各项分数的计算要求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三条要严格按照上述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定结果要公示,接受学生评议和监督。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2968928(纪委监察处)、296888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968883(学生工作处)、2968816(招生就业处)

第四条在各项奖、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发现问题应予以纠正、替补。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违纪现象的取消学生享受奖学金资格,不再递补。

第五条许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相关单位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审批手续审核并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学生的银行缴费卡中)。

第六条各单位均不得随意改变或另立名目变相改变评定标准和奖励、补助金额,必须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发放至学生本人,如发现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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