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科〔
2015
〕
2
号
校属各单位:
《许昌学院产学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15
年
4
月
22
日
许昌学院产学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许昌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校党〔2013〕70号),推进许昌学院向应用技术大学的转型发展,加强学校与企事业的产学研合作力度,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增强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产学研项目,均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产学研合作模式
第三条 技术转让模式:学校将所持有的技术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转让给企业使用。
第四条委托开发模式:企业根据其生产或产业发展要求,委托学校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按合同的约定转化应用。
第五条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或研发实体:利用学校基础理论扎实、研发能力强的技术优势,结合企业生产过程工艺熟悉、具有产业化和资金优势,由双方技术人员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或研发实体,对某一课题进行联合研究开发。
第六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模式:由企业和学校共建人才培训基地,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三章产学研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产学研项目均需经科研处审核批准,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其中包括对外合作活动开展、校内工作与产学研项目的协调处理、协议的谈判及合同签订等。科研处同时做好统计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并对产学研项目全程管理。产学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对外联系、收入催促、具体实施、人员安排、劳酬分配等事项。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联系人,可根据需要采取项目负责人对外和对内分开的做法,但对内的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和与项目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全程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原则上中途不得换人。
(四)项目负责人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技术内容、技术指标要严格把关,反复论证,制定详尽的实现方案,避免项目在研发中途出现无法攻克的技术难题,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给学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并负责处理发生的问题以及承担法律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变更。产学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前,应提前清算产学研项目经费,并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产学研项目经费仍应留在我校,继续归项目组使用。产学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或不配合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处和财务处有权冻结其产学研项目经费,并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产学研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研人员提出产学研项目申请并提供意向合作单位。
(二)科研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产学研项目、合作单位进行考察,并组织评审,报主管校长审定。
(三)项目负责人与产学研合作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学研项目合同书,然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初审,最后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签订产学研科研项目合同属于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以许昌学院的名义对外签署产学研项目合同,否则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项目资金注入,课题组开始工作。学校每年从产学研项目中选出优秀项目进行资助,资助资金从学校产学研专项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产学研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实行过程管理,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如项目进度出现滞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项科研处说明原因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三)所有产学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管理,建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产学研项目经费到账后,95%用于完成项目的成本费(包括差旅、实地考察、复印查寻资料、购置图书、实验设备、消耗材料、实验费、科研劳务费等),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计划,科研处审批;其余5%作为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提取。
第四章产学研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产学研项目的验收由许昌学院科研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许昌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验收依据为《许昌学院产学研项目合同书》,采用专家评审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产学研项目合同书及项目验收申请书。
项目验收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合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等内容。
(二)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四)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学校资助的经费。
(五)经验收合格的产学研项目,经项目委托方同意,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提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产学研项目如由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告知科研处并通知合作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提交项目违约分析报告,经科研处和合作单位同意后方可解散项目组。
第十五条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许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
4月
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