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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许昌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1  访问次数:[]

    院政科〔     2015〕     4号    

    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         《许昌学院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         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许昌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许昌学院    

    2015         年     4月          22         日    

许昌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版)

     (         201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逐步实现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职工生署名许昌学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均属学校所有,属于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第三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的职能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所)共同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所)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登记管理,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科研成果分类

(一)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

(二)论文(发表在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除特殊专业,篇幅一般要求理科3000字以上,文科4000字以上。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三)授权专利和鉴定成果。

(四)转让或获奖的成果。

(五)被地厅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

(六)公开发表或获奖的文艺作品。

(七)获得有关部门认证或获得奖励的软件等。

(八)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条科研成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成果审核统计、申报奖励、成果鉴定等。

第二章科研成果审核统计

第六条每年的630日和1231日是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科研成果统计的截止日期。具体统计时间以科研处届时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成果统计以院(部、所)为单位进行,科研处不受理个人科研成果统计。教师个人向所在院(部、所)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各院(部、所)将本单位科研成果审核汇总后,由科研秘书通过科研网络管理系统填报本单位科研成果。科研处对全校的科研成果审核汇总后,编印当年《许昌学院科研成果公报》和《许昌学院重大科研进展报告》。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科研成果按学科专业统计在相应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九条凡经科研处审核统计的科研成果,将作为学校考核教师科研工作量、评选科研先进单位和科研先进个人,进行科研奖励、职称评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凡与本人所从事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无关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予计核。

第十条未在本单位和学校科研处统计、备案的科研成果及相关信息,在学校相关考核、评审工作中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的科研成果,不予统计:

(一)成果发生知识产权归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未提交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和应用性成果鉴定证明材料的。

(四)提交成果相关信息不完整,影响备案的。

第三章科研成果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凡以我校为主完成且已办理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科研处不受理其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应按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送交科研处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成果获奖后,获奖人申报成果登记时,需向科研处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备存档。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许昌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凡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立项或申请立项并完成的各级各类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下列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专著。

(二)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五)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科研项目。

(六)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三)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八条鉴定的申请及材料要求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向科研处申请鉴定,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所需材料。鉴定材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相关的论著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材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技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

(三)通过鉴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核发鉴定证书或出具相应证书、报告。

第十九条鉴定的组织及要求

(一)根据任务来源和科技成果性质采用适当的鉴定形式。

(二)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和科研处负责。

(三)鉴定结束之后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连同有关鉴定材料交学校科研处。

(四)科技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支付。

第五章

第二十条在统计成果和申报奖励时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成果及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成果管理中发生争议的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       4月       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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