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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2  访问次数:[]

豫政办 〔20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河南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4〕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综合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教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学校安全工作是整个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安全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省是一个有6万多所学校、近2700万师生的全国第一教育人口大省,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意义重大,责任艰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地、各学校在安全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升。但也必须看到,危害学生安全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酿成新的安全问题,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充分认清当前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厌战情绪、麻痹松懈思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学校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有效确保全省教育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措施,着力抓好教育综合安全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切实抓好安全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知识“三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四落实”(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确保安全教育课程每学年不少于12个课时,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养成安全习惯。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交通安全日、网络安全宣传周等安全教育活动,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防火、防触电、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防交通事故、防不法侵害和爱路护路等专题教育活动。综治部门要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进一步落实选派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担任中小学法治辅导员制度,法治辅导员要定期参加家长会,听取意见建议,督促家长做好学生、儿童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建立完善人身伤害、火灾、食物中毒、拥挤踩踏、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泛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高校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等时段开展演练,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规模大、灾害发生机率高的学校还要有针对性地增加演练次数,强化师生应急避险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受益的安全素养。学校要把法治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课时计划,加强学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其法律素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学校要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全面提升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水平。学校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聘用规定数量的专职门卫和保安员,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器械;加强校园技防设施标准化建设,学校大门、围墙、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和人员聚集场所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学校门卫值班室要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要加强技防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要提高校舍等基础设施安全性,严禁使用D级危房。各级政府要加大校园安保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学校安全防护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
  (三)抓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教育、公安、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河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联防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构筑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安全防护防线。各地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河务等部门要加强水库、河道、水渠、渡口等危险水域管理,加大巡防力度,设置必要的防护、救生设施和防溺水警示标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少年儿童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并配合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河务、公安等部门对重点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水域权属主体要加强沟、塘、塌陷区、取土坑等水域安全隐患排查,设立警示标志,对尚未设立或已不醒目的,要立即完善,并切实加强水域管理和日常巡查。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群团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县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家长或监护人是少年儿童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宣传,使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校讯通、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防溺水教育和监管。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河南省校车服务方案》,积极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或幼儿车辆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确保学生、幼儿乘车安全。
  (五)加强饮食安全和学校卫生监督。学校要落实法人代表负责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中小学营养餐校长配餐、食品留样、公开公示制度,加强中小学营养餐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实施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开展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审查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积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督促学校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制度、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制度、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校内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建设以及医务人员的配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新、改、扩建校舍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积极防范学校饮用水、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和《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41/T688—2011)》,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据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按照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规定,如实记载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学校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以及小学生、幼儿接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校园,严防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要加强校内巡逻,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夜间巡查,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守。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时,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要加强教学楼内教学活动管理,尤其是课间操和早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好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明确值班教师疏导学生,防止踩踏事件发生。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八)加强校园周边安全环境治理。公安部门要在学校周边增设警示和提示标志、人行横道、信号灯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校园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增加巡逻力量,切实做到在上、下学时段“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治安状况始终处于在控状态;对反恐防暴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的校园,在高峰勤务时段要派出携带武器的警力加强重点守护。综治部门要定期组织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司法、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排查整治,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要及时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治安案事件,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制止各种危及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全面清查校园周边黑网吧、“黄赌毒”等治安乱点,严格校园周边商业网点、摊点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学校及周边非法经营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加大对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力度,取缔干扰学校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要强化对学校周边化工厂、加油站、加气站及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等易燃易爆生产单位及设施的管控,并逐步迁移,使危险和污染源远离学校,严禁在校园周边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要重点排查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吸毒人员、因涉校涉园矛盾纠纷扬言报复、生活无着、债务缠身等重点人员,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纳入工作视线,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严防失控漏管造成现实危害。
  三、健全机制,严格落实教育综合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落实政府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综治、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相应监管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分析研判安全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学校安全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秩序,会同综治、教育等部门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财政保障,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校舍、燃气设施设备等安全状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加强对校医和保健人员的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督促、指导学校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依法对学校建筑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排查,帮助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具体岗位工作负责人直接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场所、装备“六落实”,推动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同抓、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各地、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网络,出现重大治安、安全事件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治安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决不能推诿拖延;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
  (四)严格安全责任追究。要认真落实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育部门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部门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学校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学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综治部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因学校周边地区秩序长期混乱导致发生学校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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