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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2  访问次数:[]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各实验室、科研室、联合实验室和工作场所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二、安全隐患的认定
1.   制度执行隐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不齐全、未上墙,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各实验用房未指定安全责任人,未建立非工作日值班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环境安全隐患。实验室内废弃处理的物品未及时清理,停放电动车、自行车,烧煮食物、用餐,堆放私人物品,未按规定进行过夜反应现象,在实验室过夜睡觉,擅自改造实验室结构。
3.   消防安全隐患。堵塞消防通道,在公共通道中堆放仪器、物品等现象,未经批准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
4.   电器安全隐患。接线板直接放在地面,使用有电路容量不适用的高功率设备,乱拉乱接电线,使用木质配电板,电线老化,多个大功率仪器使用一个接线板,仪器使用完后未及时关闭电源,影响高温工作仪器散热(如在其周围堆放杂物),设备在高温工作时无人值守。
5.   防盗安全隐患。门窗安全问题,实验室门开着但无人值守,剧毒品、放射源等存放点没有防盗和监控设施。
6.   药剂安全隐患。药品与试剂存放地点安全问题,试剂大桶堆放,大量化学药品、有机溶剂混放,有标签不明的化学试剂,试剂瓶盖打开放置,剧毒品未按“五双”要求保存与使用。
7.   放射性安全隐患。没有操作规程,储存地点和内容不安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操作人员没有上岗证,放射性实验场所没有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警戒线,放射性废弃物没有专门的存放容器和处置方案。
8.   三废排放隐患。没有配备实验废弃物分类容器,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化学试剂,在实验室门外堆放实验室废弃物,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9.   其它实验室安全隐患。
三、安全事故的认定
1.        A类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后果。
2.        B类事故:实验室发生爆炸、火灾、溢水、有毒气体泄露、漏电、触电等情况,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3.        C类事故:实验室未关门、实验室无人值守、实验违章操作、实验室溢水等情况,造成轻度经济损失、影响他人身体健康或不良社会影响。
四、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处理
1.   学院设立安全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内安全建设、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2.   根据事故类型、情节轻重和安全隐患数量,对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扣发津贴500—20000元,其中实验室相关责任人承担80%,实验室所在研究所(室、中心)负责人承担20%,所扣发津贴划入学院安全发展基金。
3.   凡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对实验室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向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4.   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当事人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仪器设备损失按照学院《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5.   发生A类事故的实验室,扣发津贴。发生B类事故的实验室,扣发津贴;年度内发生两次B类事故的实验室,按一次A类事故处理。发生C类事故的实验室,扣发津贴;发生两次,按一次B类事故进行处理。
6.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限期内整改,向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再次检查时发现隐患未整改者,按发生一次C类事故处理。
7.   安全管理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事故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评奖资格。
五、学院对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建设,历次检查中评为优秀的实验室,以及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表现优秀的师生,在各项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推荐,并给予津贴奖励。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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