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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与能源学院教师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作者:高远浩  发布时间:2017-06-15  访问次数:[]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计划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处于同等重要地位。为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实践教学活动,保证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理论课中的实验和实训环节,以及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内容,是培养学生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自学能力、创新意识与能力的重要平台,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强化教师对实践课程实施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激励教学院(部)或教师个人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管理办法的改革,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1.开放性与公平性原则。建立多元化开放性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包括学生、教学督导人员、院(部)和其他相关人员(如实习基地管理人员);评价形式采用网上评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的准备、仪器设备的管理、学生的组织与管理等。

2.有效性与导向性原则。实践教学质量评价应有效地体现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目标要求,促进实践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发展,促使参与实践教学的各方发现自己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加以改进和完善,明确努力方向。

3.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在确定评价成绩时,要依据评价标准统计量化结果,客观反映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同时,对教师教学中的缺点和不足给出定性评价,为教师指明改进的方向,完整准确地反映教师实践教学工作的整体状况。

第二章 实验、实训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四条 评价对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是独立开设的实验和实训课程、理论课程中的实验、实训环节的任课教师。

第五条 评价时间

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结合中期教学检查和平时听课情况,在期末考试前开展综合评价。

第六条 评价内容

1.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纪律、教师道德与修养水平;

2.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教案、指导记录等教学文件及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3.准备工作情况;

4.教学过程中的指导情况;

5.作业、报告或总结的批改情况;

6.成绩考核方式。

第七条 评价程序和方法

采取听课、检查教学资料、组织学生评教等方式进行测评,百分制统计评价结果,其中学生评教占30%,同行评教占50%,教学资料占20%。

第八条 评价结果及其使用

1.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与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配合使用,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实验、实训和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较低的教师,将比照《许昌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九条 评价时间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

第十条 评价内容

根据《许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师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1.教学态度、教师道德与修养水平;

2.指导方法。指教师对学生科研、调查与科学思维方法的引导,对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3.指导水平与组织能力。指教师的专业水平,对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

4.指导效果。指所指导的学生是否能按时、按规范要求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

5.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把握能力。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和方法

1.采取督导小组评教和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

1)督导小组毕业论文(设计)后期检查结果,对所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测评,百分制计算量化分值。

2)学生评教根据《许昌学院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生用)》组织进行,每位教师所指导的全部学生的评教成绩的平均分视为该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的学生评价成绩。

3)将督导小组评价成绩和学生评价成绩加权计算,统计最终评教成绩。其中,督导小组评价成绩占60%,学生评价成绩占40%。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

1.综合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后期检查中认定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其指导教师的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2.在学校抽检中被认定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其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十三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使用

1.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于教学院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限期整改,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减其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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